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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 1条 在学院教学、管理、研究等领域中,为优化、充分发挥信息管理中心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明晰管理责任并规范用户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 2条 服务工作涵盖学院范围内,使用校园网络和信息平台的资源,面向师生员工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各项业务支持。
第 3条 信息化服务的提供方和使用方均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第 4条 严格按照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网络接入管理
第 5条 校园网是学院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学院所有部门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有线及无线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 6条 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从用户接入点到校园网核心网络的维护,以及办公区域设备(计算机、交换机、网线)等维护。
第 7条 各部门 须 遵守《 网络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安全文明上网,网络使用安全合规。
第 8条 校外访问校内资源,需实名使用学院提供的VPN服务。严禁将VPN账号转借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出借者承担。
第三章 网络安全防护
第 9条 信息管理中心通过不断技术升级和优化、提高预警防范能力,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设备部署和管理,抵御黑客攻击和不良信息,为全院师生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网络服务。
第 10条 各部门信息系统上线前需通过安全检测,重要系统须按照等级保护2.0要求做好备案和测评工作。
第 11条 相关厂商及公司远程维护信息系统需向信息管理中心申请,禁止以任何理由私自转借运维账号,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出借人负责。
第四章 数据中心云资源管理
第 12条 数据中心 云资源 (虚拟服务器)可为各部门的业务系统提供支撑, 各部门可按需申请 。云资源仅限各部门使用,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目的,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第 13条 云资源的使用部门自行管理和维护运行的业务系统及数据。
第 14条 各部门 新建业务系统应向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使用需求,由信息管理中心进行软硬件资源需求评估后部署。
第 15条 各部门 对云资源 应加强监控,信息管理中心将对不需要继续使用的云资源进行回收,以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五章 数据共享服务
第 16条 数据共享平台为学院各部门提供内部数据交换等服务,仅限非涉密数据流通。涉密数据依照《保密法》单独管理,不在本办法数据服务范围之内。
第 17条 数据共享服务用于提高学院管理效率和科学决策支持,数据服务涵盖数据集成、治理、分析等业务。
第 18条 对于各部门的新建业务系统,信息管理中心与业务部门一起协调数据接口(API)服务。
第 19条 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公开或超范围使用学院信息系统数据,违反规定对外泄露数据的部门及个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公共信息服务
第 20条 学院官方网站群、OA、数据中心、一卡通、企业微信、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等公共信息服务是面向全院师生员工提供的基础服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 平台 的稳定、可靠、安全运行。及时响应业务部门需求,按照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实现流程、表单、小应用等开发服务。
第 21条 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校内业务系统提供标准的用户认证集成接口。面向全院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的校内业务系统,应使用其作为用户唯一登录认证入口。
第 22条 各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并面向全院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的业务系统,应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系统部署,确保公共信息服务的兼容性与质量。
第七章 多媒体教室、 智慧教室 等服务
第 23条 学院的多媒体教室主要用于教师日常教学。
第 24条 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内部多媒体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 25条 学院的智慧教室主要用于信息化教学及其他各种大赛和教研等活动。
第 26条 智慧教室使用前,教师需提出使用申请。优先支持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使用,原则上以基于在线开放课程应用的混合式教学、课堂分组讨论及有充分互动要求的课程为主。
第 27条 初次申请使用智慧教室的教师,需要参加信息管理中心举办的相关培训,否则不予开放权限。
第 28条 使用者应严格遵守 多媒体教室、 智慧教室设备操作说明,不得在计算机上擅自安装、卸载系统软件,禁止擅自修改设备参数。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安装专用教学软件的教师,需提前与信息管理中心联系,由相关工作人员配合安装。
第 29条 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内不得开展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严禁一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 30条 对党政办负责的报告厅、会议室等音视频设备提供技术支持,提供重要会议技术保障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使用培训。
第八章 视频监控管理
第 31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是指校园安防监控系统和教学巡查(考试)监控系统。
第 32条 校园视频 监控 属于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泄露系统的秘密;
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 33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 24小时运行,按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保存,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
第 34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用户在日常巡查使用中发现故障或异常,信息管理中心及时进行检修。
第九章 其他
第 35条 本办法在信息管理中心实施,具体内容随学院总体工作要求而调整。